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(2018年 第2號) |
根據《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》(國發〔2017〕46號)和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>、<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>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六號),“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”行政許可事項已經取消。為加強“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”行政許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,做好相關工作銜接,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國家發展改革委
2018年1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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